关于开展2026年设备及家具类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:2026-04-03

根据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》、《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和《云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要求,为全面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,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,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,结合学校实际,现将2026年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通知如下:

一、资产清查盘点目标

(一)全面摸清家底。对学校资产账务与实物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与核查,真实完整反映学校资产管理情况,加强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,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,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,为准确编制年度预算、财务报表奠定基础。

(二)提高资产使用效率,盘活存量资产。掌握设备更新项目和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,推动设备共享,优化资源配置,避免重复购置。清理闲置、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,通过校内外调剂,最大程度激发资产效能。

(三)健全管理制度。针对发现和暴露的问题,认真分析原因,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,健全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。设定科学考评指标,量化评估资产配置、使用效益与安全管理,推动国有资产管理提效,提升学校资产管理水平。

二、清查盘点基准日和范围

清查盘点基准日为2025年12月31日(财务入账日期),清查盘点范围为全校各学院、各部门、各单位占有和使用的设备、家具、软件等国有资产。

三、设备类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内容

(一)各单位自查(2026年4月3日—2026年4月30日)

1.数据下发。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于2026年4月3日导出各单位的资产数据,并通过OA发送至各单位,各单位以此为基础开展自查工作。

2.开展清查盘点。各单位由主要领导、资产管理员等组成清查盘点工作小组,进行信息变更、补贴标签,对本单位管理使用的设备逐一进行清点、核实,保证账实相符。组织本单位职工复核本人名下资产,在清查盘点明细表上签字确认,明细表由各单位留存备查。

3.贵重仪器设备专项清查。贵重仪器设备指“行业分类03类(仪器仪表)”中单价40万元(含)以上、用于教学或科研的仪器设备(含闲置、待修、待报废设备)。各单位围绕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能开展核查,对贵重仪器设备运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梳理,重点核查共享共用、开机机时、产出效益等核心指标,规范填报《贵重仪器设备清查表》。

4.报废资产申请。各单位本着依法合规、严格审批、规范操作、勤俭节约的原则,从实际出发,对已到使用年限且确实无法使用的资产进行报废申请。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填写资产处置申报,打印处置申报明细表,经单位组织鉴定、领导签字(单价超过20万元、总价超过50万元的需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签字)、盖公章后交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(明远楼135)。

5.数据上报。各单位将本单位资产管理制度、清查盘点汇总表和清查盘点报告电子版通过OA发送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张素芳,同时将签字盖章的清查盘点汇总表、清查盘点报告、资产管理责任书纸质版于2026年4月30日前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仪器设备管理科(明远楼135)。如有资产盘盈、盘亏情况,还须一并上报纸质版盘盈表、盘亏表和书面报告。

(二)复查(2026年5月6日—2026年6月5日)

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各部门的自查情况,委托第三方事务所开展复查工作,确保账实相符,数据真实,保障资产安全与效益。

(三)整改总结阶段(2026年6月5日—2026年7月10日)

针对本次资产清查中出现的问题和2025年清查中未完成整改的问题,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及时进行整改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完善各项资产管理制度,做到依法管理,有章可循。

四、清查盘点工作要求

(一)各单位高度重视,精心组织,狠抓落实,保证质量。要以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,资产管理员及资产使用人共同参与,将资产清查盘点工作落到实处。清查盘点过程做到全面彻底、不重不漏、不留死角、不走过场,确保清查盘点工作按期完成,确保清查盘点结果真实可靠。

(二)各单位必须保管好、维护好、使用好一切国有资产,确保其安全和完整,未经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、转移、转让资产,不得随意丢弃、变卖、故意损坏资产。

(三)各单位须如实反应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,不得瞒报虚报。对于清查盘点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,将按相关规定处理。